中评协〔2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评协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作用,规范各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 )各委员会是中评协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依法设立的从事中评协专项业务活动的内设机构,对中评协理事会负责。其中,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工作机构。
第三条 各委员会应当在本委员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受中评协理事会的领导。
中评协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各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各委员会应当团结、联合、组织资产评估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积极组织开展本委员会业务活动,促进我国资产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各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销等重大事项,由中评协理事会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本办法中以下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理事会闭会期间均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章 委 员
第六条 各委员会的委员应以中评协会员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吸收本行业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第七条 各委员会委员人选由中评协秘书处提名,经中评协理事会批准后通过。委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各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爱、热心资产评估事业;
(二)自觉遵守中评协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有较高的资产评估理论、实务方面的素养;
(四)有5年以上评估执业经历或相应领域工作经验,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五)未受过中评协自律惩戒。
来自评估机构的委员,还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评协资深会员;
2.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应为股东或者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合伙制评估机构应为合伙人;
3.中评协认可的首席评估师;
4.在特定业务领域具有特殊才能和特殊经验的专家。
第九条 各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参与本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具有表决权;
(四)经授权代表本委员会或以本委员会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
(五)以本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第十条 各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遵守中评协和本委员会的管理规定,维护行业和中评协的声誉与形象。
第十一条 各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2次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
(二)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因资产评估相关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背中评协章程或其他规定的行为的。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各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各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中评协秘书处提名,经中评协理事会批准后通过,任期由中评协理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有以下职责:
(一)主持本委员会的工作,并组织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撰写年度工作总结;
(三)召集并主持本委员会各类会议,执行中评协理事会和本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四)经授权代表本会或以本委员会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向中评协理事会汇报工作,向本委员会委员通报情况;
(六)完成中评协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有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意见;
(二)审议、决定本委员会重大事项;
(三)研究审议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提交中评协理事会表决;
(四)研究审议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提交中评协理事会表决。
第十六条 各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办公室或秘书处,负责处理本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各委员会应当制定本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提交中评协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各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活动。重要活动、全国性活动或国际性活动需经中评协秘书处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结束后,应当将活动开展情况及时报中评协秘书处。
第十九条 各委员会组织开展活动,根据需要由中评协进行预算管理,不得以委员会名义独立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各委员会应当按时提交本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一条 各委员会委员更换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当及时通知本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评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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